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哪些领域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
2006/5/24  来源:  点击数:1080次
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:

(1) 科学发现。例如对自然现象、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新发现、新认识以及纯粹的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;

(2)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。例如对人和动物进行教育、训练的方法;进行组织生产、经商和游戏的方案、规则;单纯的计算机程序;

(3)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;

(4)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。

  其中第(1)、(2)两项因为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,所以不能取得专利保护。第(3)项因与人民生命健康有关,不宜授予专利权,但是各种对人体的排泄物、毛发和体液的样品以及组织切片的检测、化验方法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。第(4)项由于动、植物品种的遗传性状的确证是十分困难的,所以难以用专利保护,国际上的通常制订专门法规进行保护。第(5)项因为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制造生产密切有关,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。

  上述第(3)项方法虽不能保护,但各种诊断、治疗疾病的仪器、设备的发明可以保护。第(4)(5)项产品本身虽不能保护,但它们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和研究中使用的设备、工具等可以保护。

  

  另外,中国专利局第27号公告中还规定有如下八类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。它们是:

(1) 各种方法,产品的用途;

(2)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,如气态、液态、粉末状、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;

(3) 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,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,构造的产品;

(4) 不可移动的建筑物;

(5) 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,如棋、牌等;

(6) 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,如电话网络系统、上下水系统、采暖系统、楼房通风空调系统、数据处理系统、轧钢机、连铸机等;

(7) 单纯的经路,如纯电路、电路方框图、气动线路图、液压线路图、逻辑方框图、工作流程图、平面配置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(如放大器、触发器等);

(8) 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、磁、光、声、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。

  对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专利法并未明确列出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,但对无法用工业方法生产和复制的产品,例如:纯粹的美术作品,直接利用自然物的外形构成的制品,与具体地形相结合的固定建筑物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。此外对近代人物的肖象、国旗、国徽、注册商标和服务标志等因涉及其他权利,也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;文字、字母、数字本身,因不属于图案,产品的微观图案和形状,因无法用肉眼看到所以也不能保护。

  此外,违反国家法律、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,例如:吸毒用具,破坏防盗门的方法和工具,伤害良风习俗的外观设计,以及违反科学原理的所谓发明,例如:永动机等都不能给予专利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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