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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沈“薇薇”4年之争 沈阳“薇薇”终获胜
2006/5/23  来源:  点击数:241次
时代商报讯(记者 冯岚)历时4年之久,4次对簿公堂,5月17日,京、沈两家“薇薇”商标侵权之争终以沈阳“薇薇”的胜利落下帷幕。沈阳“薇薇”的胜利同时还创下两项纪录,即沈阳市最大一起商标侵权纠纷,我省首例状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并胜诉的案例。

沈阳“薇薇”成立于1989年10月,1996年取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的“薇薇”文字与图形(W变形标识)组合商标。然而1998年,就在企业发展得如日中天的时候,沈阳“薇薇”的

一些客户及代理商纷纷反馈说,薇薇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,退掉了代理服务。沈阳“薇薇”调查发现,1998年开始,京都“薇薇”在沈阳开设了两家挂着“薇薇”名号的分店,并在当地及沈阳的一些媒体上利用“薇薇”及W的变形标识进行宣传,而“京都薇薇”曾因非法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过,不明就里的顾客才误认为沈阳“薇薇”就是京都“薇薇”。它在2001年才注册自己的商标,而且商标的文字是京都“薇薇”。由此,沈阳“薇薇”认为京都“薇薇”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,于是告上法庭,要求“京都薇薇”赔偿损失共计500万元。

2003年12月4日,沈阳市中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:京都“薇薇”在使用商标时突出“薇薇”二字,并且其中的“薇薇”与沈阳“薇薇”的注册商标字音、字意完全相同,字型相近,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,构成了对沈阳“薇薇”注册商标的侵权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判决京都“薇薇”立即停止侵权,并赔偿沈阳“薇薇”损失50万元。

被判败诉的京都“薇薇”将案件上诉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,并且得到了一个关于“维护京都薇薇商标注册”的裁决。面对这个结果,沈阳薇薇只好继续起诉,而且“扯”上了此前裁定“维持京都薇薇商标”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,成为我省首个状告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案例。2005年7月15日,京沈两“薇薇”在北京一中院法庭上展开激辩。2005年12月23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京都“薇薇”撤销注册的裁定。今年5月17日,沈阳“薇薇”接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,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。

至此,历时4年,4次对簿公堂的京沈两“薇薇”之争终以沈阳“薇薇”的胜利而结束,该案还成为我省首个告赢国家商标评审委员的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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