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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使用许可应注意事项
2006/5/24  来源:  点击数:392次
(一)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,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并报商标局备案。

(二)许可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。

(三)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。

(四)许可人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为限。

(五)商标使用许可中,如果许可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注册的商标,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生产相应商品的证明文件。

(六)许可人应保证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权。

(七)许可人不得自行将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者,不得申请商标注销。

(八)许可人就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

(九)被许可人必须保证与许可人商品质量一致,且未经许可人许可不得与第三人订立再许可合同。

(十)被许可人按合同约定向许可人交纳许可费用。

(十一)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,应明确商标标识由哪一方印制,商标许可的期限,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,是否有偿等。

(十二)被许可人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、商品产地。否则,依照商标法《实施细则》第35条第三款规定,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收缴其商标标识,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制定此款的目的在于一旦发生商品质量等纠纷时,可依据具体情节划分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承担多少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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